全国 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实际出售日,转让股票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同时建议将已经在科创版实施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场,尤其是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
(相关资料图)
据悉,这是刘庆峰第四次提出与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此前在2019至2021年,刘庆峰连续三年提出进一步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将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调整为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
调整计税节点
根据记者了解,目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税时间节点设定为“解禁日”, 如果解禁日当日市价高于成本,需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国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相比,A股的计税节点前置。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IRS)相关规定,激励型股票期权(ISO)在授权、行权环节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在出售时纳税,符合持有期条件的股票转让属于资本利得,适用于低于一般所得的税率。英国《税收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如果将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保留在激励计划中直到出售,则无需纳税,如果将股份从激励计划中移除之后再出售,若股票的价值增加,则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
“股权激励实践中,不少激励对象在纳税时点为了纳税不得不提前卖出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票,从而影响到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激励作用。而且,受激励的经营管理团队适用税率往往高达45%”刘庆峰指出,这一定程度上影响施行效果和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为了鼓励员工长期持有、激励创新创业、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初衷不一致。
刘庆峰表示,建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收益兑现阶段即“实际出售日”,与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致,提升员工获得感。
他续指,建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保障股权激励效果,激发科技企业人才创新精神,释放创新活力。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放宽至主板
此外,刘庆峰还为如何加强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了两点建议。
自2019年起,创业板、科创板作为试点板块,逐步探索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之路。2020年起,创业板、科创板的国有上市公司准许适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
据统计,2022年科创板、创业板采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占比为8.7%,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占比达60%。
刘庆峰建议,尽快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场,尤其是允许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以使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政策,发挥龙头企业的科创引领作用,推动创新人才、骨干员工与科技公司实现长期主义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此外,刘庆峰建议证监会进一步优化主板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对于担任总裁/CEO等高管岗位、持续引领创新的实际控制人,能够在股权激励的限制上打开口子,为中国科技创新企业家营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责任编辑:康玲华)
关键词: 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主板市场 股票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