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100万存款被邮储银行长春员工监守自盗 十余年后被判全赔 天天滚动



随着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运营商财经网整理出3·15银行存款“不翼而飞”榜,其中,邮储银行长春市九台区分公司因出现储户百万存款被柜员私自转走而登上该榜单。


(资料图)

事发12年前

2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一名储户在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万元,被委托人私自办了银行卡,分43笔悄悄取完,法院判邮政集团长春九台区分公司全额赔偿并支付利息。

2011年国庆节前后,田女士到当地邮储银行长春市九台支行某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该支行苇子沟镇营业所工作人员李某某得知田女士要存百万巨款后便以“替自己完成任务”为由主动替田女士办理相关业务。

但实际上,李某某已经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据悉,邮政分公司本身没有揽储业务,但这家邮政分公司与当地的邮储银行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其中就包括吸收本外币储蓄业务。

经过协商,田女士将100万元转给了李某,2011年10月7日,李某某为田女士办理了储蓄账户,开设了一个存款100万元的新存折。

7年后,在田女士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通过银行卡、ATM机等方式分43笔将100万元存款全部取走用于投资等活动。

邮政集团分公司被判全赔

田女士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分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储蓄企业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支持原告田某某的请求。

被告银行认为,储户委托他人代为开设存折,应具有全面审查的注意义务。存折上的银行卡标志处明确记载“有”,证明其应当知道有卡,因此田某某应当对卡的使用承担民事责任。在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内,其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对卡的使用完全放任,并不符合常理。

2022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行分公司应当承担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而本案中的李某某,为九台市邮政局苇子沟支局原支局长。2017年3月,其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执行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8月1至19日期间,邮储银行被本溪、宜春、湖北、龙岩、辽阳、鸡西、佳木斯、鹰潭、鹤岗等9地银保监局处罚,15人被禁业,14人被警告。其中,该行本溪市分行因“内控执行不到位”被本溪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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