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苏佳/文
光大证券最近受关注程度颇高,原因竟是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分别被处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出现管控境外子公司不到位等情况
2021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三则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对光大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光大证券存在3项违规行为,分别是:
一是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不审慎、风控措施执行不到位。2020年9月,光大证券大幅上调多名客户的两融授信额度,但未对大额资金来源合理性、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可能性予以充分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关于压降高风险标的股票两融负债的要求未被有效执行。
二是风险全覆盖存在不足。光大证券尚未实现对光大资本、光大发展、光大租赁3家子公司及HK子公司的系统对接。
三是风险数据不准确,信息录入缺乏复核勾稽。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对融资融券信用风险敞口数据采集不准确,场外衍生品合约的名义本金数据存在人工录入错误。
以上问题反映出光大证券信用业务风险管控流于形式,对境外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信息技术系统故障不足,因此证监会责令光大证券改正。
四大违规问题被出具警示函
这件事还未尘埃落定,下一则监管决定书就来了,2022年1月5日,上海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显示,光大证券存在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以及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等问题。
决定书显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于2016年4月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上述《差额补足函》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光大证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差额补足函》情况。
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则是因为上属案件闹上法庭后,光大资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在收到二审终审文书后,光大证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对于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问题上,2019年1月26日,光大证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亿元,同比减少55%,并在风险提示部分披露“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
2019年3月20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3亿元,同比减少96.6%。2019年3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亿元。业绩预告中的数据与实际业绩存在较大差异,而光大证券未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
另外,光大证券对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是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公司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
光大证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但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决定书还显示,光大证券在中融新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对发行人的风险判断和债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不够审慎。
综上,光大证券被上海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不知这么多问题,光大证券董事长闫峻有何想法?在相关公司的精细化管理上是否会加大力度?
(责任编辑:苏佳)
关键词: 光大证券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 金融集团 重大事件